2003年9月,我市交通企业甲公司因资金困难,经上级政府部门研究同意,向交通企业乙公司借款N万元。借款时,双方未签任何协议,借款方甲公司给出借方乙公司出具借据一张,甲公司主管副经理在借据上签字承诺:“今借到乙公司现金N万元整,于2003年9月30日前返还。××× 年 月 日”。可是,到期后甲公司并不打算返还这笔款项。乙公司为要回借款,于2003年10月至2005年9月期间,曾多次派财务科人员到甲公司去催要,但每次甲公司领导和财务室负责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廷。2005年10月份,乙公司决定采取诉讼方式追索这笔款项,但当咨询律师后,方得知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乙公司若向法院起诉,法院肯定会作出不利的判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的规定,法院将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到时还会损失一笔诉讼费和律师费,乙公司只好放弃打官司的想法。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法律风险。所谓法律风险,就是企业作为法律主体因风险管理不当,不行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权利,不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负面后果,包括可能发生的市场交易损失、企业间经济往来损失、民事责任赔偿、行政与刑事制裁处罚等等。企业法律风险不是不可预防的,只要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采取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化解、事后补救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或把法律风险降至最低限度的。就上述案例而言,若当时乙公司财务部门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出借款项收不回来的风险。
首先,乙公司应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条款中要有借款数额、用途、期限、利息、还款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为了保险起见,订立合同时,出借方最好要求借款方提供抵押或第三方单位的保证,在借款合同中增加抵押、保证等担保条款,或与借款方单独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与第三方单独签订借款保证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的意义在于:为经济往来单位双方规范行为的具体准则,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约双方特别是借款方的行为,让在合同中负有还款义务的一方增加压力感,为今后发生争议的解决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借款时,借款方仅向出借方出具一张借据,里面既不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又不规定违约责任,对借款方毫无约束和压力可言,这对保护出借方的权益是非常不利的。
对借款合同要求提供担保的意义和作用在于:保证债权的清偿,使债权人对于担保的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或在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享有要求保证人连带偿还的权利,从而加强和补充债权的效力;可以增强债务人的信誉观念,使债务人有按期如数归还借款的压力,增加对债务人及保证人的约束力,减少出借款项可能得不到偿还的风险。当然,借款书面合同订立以后,还要明确分工由专人管理和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制度,避免束之高阁,债权流失。(注:我国法规一般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若发生借贷纠纷,法院判决仅支持本金偿还请求,不支持利息请求。)
其次,乙公司对甲公司催款时应保留证据。此笔借款到期后,因甲公司不愿意返还,乙公司财务人员便多次去催款。但遗憾的是,乙公司财务人员每次去催款时均是口头交涉,并未留下能够证明催过款的证据,导致空口无凭,失去了将来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借以保护自己的机会,已丧失胜诉权,导致了企业的时效风险。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唤醒“权利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可以说,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不予保护是对“权利睡眠者”的应有惩罚。所以企业经营者要有时效风险防范意识。
所谓时效风险,是指当事人的利益在超过一定的法定期限后,失去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支持胜诉的风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借、贷款催款操作实务中,证明存在当事人一方提出过要求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事实的方法有:或当事人一方向对方邮寄“催款通知书”,(无法邮寄的)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催款公告”;或当事人一方向对方送达“催款函”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或要求对方写“还款承诺书”;或电话催款、口头催款时进行录音等等,均能达到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效果。本案中,如果乙公司财务人员在每次催款时,采取了上述方法中的任一措施,使诉讼时效不断地重新计算,便不会发生后来丧失诉讼时效,失去人民法院保护的不利后果了。
第三、乙公司应在时效屉满前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诉讼时效有两种,即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期限为2年,借款返还纠纷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就是不论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法院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对各类案件的时效起算点,有以下几种方法: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屉满之日的第二天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权利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期间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起算。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期间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5、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时效期间一般从受损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发生时开始起算。
本案中,甲公司主管副经理在借据上签字承诺“2003年9月30日前返还。”属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起算,期限为2年,至2005年9月 30日止。乙公司若不在这2年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则得不到法院支持。本案因乙公司未在2年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丧失了胜诉权。反过来说,由于乙公司未注意防范时效风险,使甲公司获得了时效利益。
所谓时效利益,是指当事人因时效期限的超过而取得的一种利益。时效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在民事上,时效利益表现为债务人或责任人因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到请求法院保护的胜诉权,可以不承担债务或其他民事责任。在行政上,时效利益表现为行政违法者在超过一定的处罚期限后,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在超过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再对其进行处罚。在刑事上,时效利益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超过一定的刑事追诉期限后,检察机关、法院不得在超过该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再对其追诉和处予刑罚。
乙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风险远不止这一件,这些法律风险给乙公司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如何应对、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管理,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引起了乙公司领导层的深思。痛定思痛,乙公司决定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建章立制,设立一套完备的防范法律风险工作流程。2007年以来,乙公司先后制定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办法》、《企业印章管理规定》、《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设立了合同(协议)会签审核、专人负责管理、责任追究工作流程。如针对这件案例中遇到的诸如合同签订、履行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乙公司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办法》中专门用一个章节十二个条款的篇幅作了详细规定。由于乙公司从这起案例中吸取了教训,在经营管理中注重法律风险防范。两年来,乙公司在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多,业务量大幅度增加,各类合同、协议内容纷繁复杂的情况下,没有再发生过一起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纠纷,有效的防范了法律风险。
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适应市场竟争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企业采取法律风险事前防范比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措施更为迫切、更为重要。